各锅炉使用单位:

上海市环保局于2018年6月7日发布并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按照《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8年重点任务》的要求,本区将开展中小燃油(气)锅炉提标改造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锅炉使用单位应对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阶段),对在用中小燃油(气)锅炉进行低氮燃烧改造。

2.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完成并稳定运行后,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锅炉排放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阶段)。

3.锅炉使用单位应每年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锅炉排放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阶段),并于当年的9月底前将达标的监测送交区环保局。

4.锅炉烟囱高度应大于(等于)8米。若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8米,则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一氧化碳允许排放浓度,按排放限值的50%进行考核。

5.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性采样口的位置必须经区环保局认定。

二、安全要求

在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方案中如涉及对锅炉(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本体进行改造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施工前将改造情况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时间节点

1.2018年8月底前,锅炉使用单位按本通知的要求,制定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方案,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以纸质版或电子版报送区环保局。

2.2019年9月底前所有锅炉使用单位应完成中小燃油(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

3.2019年10月底前,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锅炉排放废气进行监测并将监测送交区环保局。

四、其他要求

1.各锅炉使用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启动改造工作,开展改造方案的筛选工作,并筹措改造资金,确保改造工作按期完成。

2.改造完成后,由区环保局、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组成的改造工作小组对每家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锅炉使用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及时完成整改。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造工作或超标排放锅炉废气的锅炉使用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